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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运厅与荀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厅,荀国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1982号原告黄运厅,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安进启,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国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黄运厅诉被告荀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安进启、被告荀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运厅诉称,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某装修工程,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10万元整。由于被告资金紧张,遂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答应年底前付清。而被告只支付了11000元,尚有89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劳务费8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据以证明被告荀国庆拖欠原告劳务费10万元,后被告支付了1.1万元,至今尚欠8.9万元的事实。被告荀国庆辩称,2013年10月,我方将某市场地下一层、地上两层的室内涂料装修工程及二楼楼顶彩钢房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2014年6月工程竣工,经结算,工程总造价约30余万元,之后我方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下欠8.9万元属实。2014年9月我方将工程交付给某村民委员会,10月份发现二楼楼顶彩钢房板材之间出现裂缝、卫生间吊顶脱落,并出现屋顶漏水、墙皮脱落等质量问题。我多次向原告反映后,原告一直未维修。为此,某村民委员会扣除我50多万元保修款未付。同时,原告未向我方和消防机构移交二楼装修工程的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我方与某村民委员会又委托第三方对涉案的二楼装修工程重新进行了测绘布局及设计方案,向第三方支付报酬4.5万元,我要求从应付原告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我同意支付原告4.4万元并要求原告对某市场二楼楼顶彩钢房的楼顶漏水及墙体墙皮涂料脱落、裂缝进行维修。被告荀国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承揽了被告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市场地下一层、地上两层的室内涂料装修工程及二楼楼顶彩钢房安装工程,2014年6月工程竣工,2014年9月交付使用。2014年9月27日,被告荀国庆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黄运厅工程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荀国庆2014.9.27.荀总荀经理”,之后被告支付原告1.1万元,原告对剩余款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荀国庆支付劳务费8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运厅依约为被告荀国庆承建的银川市兴庆区某市场地下一层、地上两层的室内涂料装修工程及二楼楼顶彩钢房安装工程提供了劳务,现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9000元。对于被告荀国庆提出的因原告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未交付涉案工程图纸导致委托第三方重新设计图纸花去相关费用4.5万元,应从应付劳务费中扣除的辩解理由,因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荀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运厅劳务费8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0元,由被告荀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琦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