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某诉王某甲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余某某,王某甲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4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胡某,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女子监狱。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余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胡某的母亲。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宋子升,沈阳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辩护人金绍佐,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余某某、胡某提起自诉的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旅刑初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余某某、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及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宋子升、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金绍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缺乏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驳回自诉人余某某、胡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起诉。上诉人余某某、胡某的上诉理由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法追究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侵占犯罪的刑事责任,判决王某甲返还奥迪Q5车款70万元。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与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致。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因胡某欠王某甲房款35万元,故赠与其奥迪Q5越野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余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交了二份证据,拟证实二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鉴于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刑初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裘春华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何晶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丽倩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