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7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蕉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杰、丘吉利、丘利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蕉岭县支行,陈杰,丘吉利,丘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7执6—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蕉岭县支行,地址:蕉岭县。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77年11月24出生,原住蕉岭县。被执行人丘吉利,男,汉族,1982年10月9出生,原住蕉岭县。被执行人丘利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5出生,原住蕉岭县。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蕉岭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7执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蕉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杰、丘吉利、丘利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涉执标的人民币84275.57元,应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64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陈杰、丘吉利、丘利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除被执行人陈杰有存款¥900元、执行人丘利明有存款¥1000元外(已扣划发放至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7执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文秀审 判 员 徐玮珍人民陪审员 罗晓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丘俊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