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封悦与魏安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悦,魏安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924号原告封悦,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安丽,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悦与被告魏安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封悦负担。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