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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封悦与魏安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悦,魏安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924号原告封悦,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安丽,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悦与被告魏安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封悦负担。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