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子凡与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詹玉湘、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凡,詹玉湘,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吴子凡,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詹玉湘,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惠公路爱联段398号二楼西侧B,组织机构代码70845848X。法定代表人占文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海玉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冯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