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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与秦明明陈永秀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陈永秀,周小燕,秦明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324号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4213XM。法定代表人罗安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秀,女,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秦明明,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周小燕,系秦明明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秀、周小燕、秦明明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因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渡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45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已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但被告陈永秀、周小燕、秦明明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2016)渝0104民初3160号立案受理该案。本院认为,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出后,对于非终局仲裁裁决事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并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的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本院(2016)渝0104民初3160号民事案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郑宇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