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175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95294Y。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邦敏,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殷小梅,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简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