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督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国春申请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国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督356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雷国春,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雷国春下落不明,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725.83元,由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小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