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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督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国春申请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国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督356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雷国春,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雷国春下落不明,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725.83元,由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小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