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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刘宝、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刘宝,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刘宝,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定远县人。被执行人: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程桥村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9284949-3。法定代表人:孙成文,经理。陈刘宝诉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