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23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2396号原告:钟某某,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聂某某,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