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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23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2396号原告:钟某某,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聂某某,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