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何爱锦与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锦,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1324号原告何爱锦,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委托代理人李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丁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星,男,1987年12月4日,该公司员工,住济阳县。原告何爱锦与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岛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爱锦的委托代理人李云、朱彬、被告欢乐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爱锦诉称,2015年6月14日,原告去被告处游玩时,在参加水上漂流项目中,因漂流筏充气足、内部压力大,将原告从漂流筏上弹到高空,下落后导致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原告受伤后先在济南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往新汶矿业集团莱芜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拖延。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10600元、护理费17605.88元、伤残赔偿金126180元、鉴定费36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5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193289.39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欢乐岛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在我公司游玩时受伤的事实及原告的医疗费认可,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原告何爱锦到被告处游玩时受伤,受伤后被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新汶矿业集团莱芜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何爱锦在新汶矿业集团公司莱芜中心医院实际住院29天,支出医疗费35003.51元。被告欢乐岛公司支付了原告何爱锦在济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另支付了原告何爱锦在新汶矿业集团公司莱芜中心医院的医疗费30000元。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鉴定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新汶莱医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93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何爱锦系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人民币10000元;护理期限90天;营养期限90天。庭审中,被告欢乐岛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10600元、护理费17605.88元、伤残赔偿金12618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600元无异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新汶莱医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被告欢乐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原告何爱锦的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何爱锦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可按每天30元计算,则原告的营养费为27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医疗费5003.51元;二、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三、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误工费10600元;四、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护理费17605.88元;五、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残疾赔偿金126180元;六、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七、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鉴定费3600元;八、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营养费2700元;九、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十、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爱锦交通费1000元;十一、驳回原告何爱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济南欢乐岛水世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990元,由原告何爱锦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