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红亮与王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亮,王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50号原告:王红亮。被告:王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亮与被告王占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亮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王红亮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红亮负担。审 判 长 武振生代理审判员 刘卫军人民陪审员 李稳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范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