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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忠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401号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忠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谈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