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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都某1、都某2等与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1,都某2,都某3,孟某,都某1,都某2,都某3,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832号原告都某1,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都某2,女,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都某3,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化云,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女,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1、都某2、都某3与被告孟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1、都某2、都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