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邵怡与陕西杰尚家居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怡,陕西杰尚家居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720号原告邵怡,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陕西杰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红星美凯龙5楼。法定代表人谢晓霖,经理。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珠江新城摩卡大道14号2单元东户。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怡与被告陕西杰尚家居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75元,下余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