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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于某、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于某,杨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468-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于某。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于某、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于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关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