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于某、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于某,杨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468-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于某。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于某、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于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关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