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亚林洁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化,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所属位于阜南县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府后路南侧1#楼(房产证号为2016020011-7、2016020011-8)的八楼和九楼房屋予以查封,本案现已保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保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