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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企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某乙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执行人: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聂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