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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5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支行与瑞安市盛翔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支行,瑞安市盛翔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浙江天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治远,许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18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盛德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单奇峰,行长。被执行人:瑞安市盛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曹岙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治奎。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湾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顺美。被执行人:浙江天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下湾,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晓瑞。被执行人:徐治远,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曹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被执行人:许秀华,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龙星路第六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盛翔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浙江天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治远、许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治远名下有关财产正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49893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5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