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三鑫利(福建)针织有限公司与万伟、南昌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三鑫利(福建)针织有限公司,万伟,南昌龙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新三鑫利(福建)针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065785-0。法定代表人:丁文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伟,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龙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八一乡甫下村。组织机构代码:66476396-7。法定代表人万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银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伟、南昌龙轩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