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保赞与黄建平、黄志静、许玉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保赞,黄建平,黄志静,许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保赞,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罗施福、曾斯平(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建平,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黄志静,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许玉贞,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保赞与被执行人黄建平、黄志静、许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6)闽0206执10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许玉贞名下的闽DE95**号车辆,(2016)闽0206执11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志静名下的闽D860**号车辆,均未实际查控,暂无法处置。本院(2016)闽0206执10号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许玉贞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华荣路50号603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保赞的债权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