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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94号原告朱某,职工。被告帅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帅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金洲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