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94号原告朱某,职工。被告帅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帅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金洲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