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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杰与重庆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杰,谭韬,重庆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109号申请人:王杰,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谭韬,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被申请人:重庆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社58号25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15828C。法定代表人:赵正南。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52944。法定代表人:王应权。申请人王杰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谭韬、重庆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杰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章寒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