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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姚琴申请执行张宝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琴,张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姚琴,女,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宝玉,男,4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姚琴申请执行张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查明被执行人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