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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源与蔡峰、林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蔡峰,林月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488号之二原告刘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跃元、王锦隆,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月好,女,193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源与被告蔡峰、林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源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