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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238号起诉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淼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6月30日,本院收到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志庸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原材料款共计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起诉讼中起诉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志庸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发生的纠纷,属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振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升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由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又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