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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业靖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靖,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俞长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708号原告:刘业靖,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告: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人民路,被告: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山养居10组。被告:俞长贵,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业靖与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业靖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业靖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欢、李子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