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汪发均与桐梓县仙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发均,桐梓县仙岩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271号原告汪发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九坝镇。委托代理人唐亮坤,系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梓县仙岩煤矿。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投资人陈世荣,系该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龙,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发均诉被告桐梓县仙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审查发现桐梓县仙岩煤矿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628号),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6)黔0322民初2236号。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我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当撤销,并入我院(2016)黔0322民初2236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黔0322民初2271号案件,将该案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16)黔0322民初2236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二、汪发均在(2016)黔0322民初2236号案件中的主体为“被告(并案原告)”,桐梓县仙岩煤矿在(2016)黔0322民初2236号案件中的主体为“原告(并案被告)”。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行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