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燕青与被执行人李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卢文山、曾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青,李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卢文山,曾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张燕青。被执行人李文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卢文山。被执行人曾清华。申请执行人张燕青与被执行人李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卢文山、曾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卢文山、曾清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燕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文杰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2246元及利息、执行费2633元、诉讼费11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三、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卢文山、曾清华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05839.59元及利息、执行费15458元、诉讼费33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阿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