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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某、熊某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645号申请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钟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熊某,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某、熊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大超审判员  谢永泉审判员  刘明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雷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