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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徐永言、李荣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言,李荣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157-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言,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荣甫,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华联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徐永言与李荣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永言自愿撤回(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