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司凯与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肖亚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凯,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肖亚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049号原告司凯,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燕,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41号通达国际大厦701号。法定代表人周秀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肖亚娜,女,住咸阳市渭城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司凯与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和网络公司”)、肖亚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被告肖亚娜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凯诉称:原告司凯于2013年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网络教育工程师一职。双方约定:原告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另有提成。自进入被告处以来,原告及时无误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但被告从2014年10月2015年1月底无故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31952元。被告肖亚娜作为被告平和网络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向原告出具欠原告工资31952元欠条一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司凯工资欠款3195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肖亚娜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平和网络公司职员。2015年2月7日,被告平和网络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司凯2014年10、11、12月、1月共计4个月工资叁万壹仟玖佰伍拾贰元整(31952.00),截止2015年4月15日支付”,被告平和网络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因被告平和网络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故原告现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肖亚娜系被告公司股东。上述事实,有工资欠条、工商公示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通过工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平和网络公司欠原告31952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平和网络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资欠款31952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的逾期支付,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19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肖亚娜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肖亚娜作为平和网络公司股东,不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凯支付工资欠款319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19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司凯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9元,由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6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