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钟金华与铜陵市万明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华,铜陵市万明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995号原告:钟金华,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市万明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毛万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金华与被告铜陵市万明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金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金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金华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尹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禹露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