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与张海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睿,男,该单位职员。被告张海燕,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与被告张海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