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雷道工程机械(山东)有限公司,肖玉龙,石书芳,王宗川,肖永波,李允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34号原告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肖玉龙,执行董事。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乡前十里铺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宗川,执行董事。被告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新东环。法定代表人李允瑞,执行董事。被告雷道工程机械(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永波,执行董事。被告肖玉龙,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石书芳,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王宗川,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肖永波,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允瑞,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雷道工程机械(山东)有限公司、肖玉龙、石书芳、王宗川、肖永波、李允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和谐路南侧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冠国用(2013)第039)及查封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冠房权证冠县第0003771、0003772、0003773、0003774、0003775、0003776号房产六套(申请保全金额2**万元)。案外人鲁西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及交纳保证金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案外人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和谐路南侧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冠国用(2013)第0**)。三、查封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冠房权证冠县第0003771、0003772、0003773、0003774、0003775、0003776号房产六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