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全文申请执行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文,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文,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巾字村240号。被执行人: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幢1单元12层1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文依据本院(2016)川019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7575元。另,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的李全文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7575元。另,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本院(2016)川019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陈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