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恢字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县支行申请前郭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县支行,前郭县医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字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县支行,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被执行人前郭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松经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前郭县医药公司于1998年6月30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县支行借款本金144.6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歇业,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松经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