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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金军鹏与钟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军鹏,钟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442号原告:金军鹏,农民。被告:钟伟峰,农民。原告金军鹏为与被告钟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钟伟峰归还原告金军鹏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楼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军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伟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钟伟峰向原告金军鹏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4年12月17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到期后,原告金军鹏多次催讨,被告钟伟峰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伟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军鹏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钟伟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智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