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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3民初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俊、肖波与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宋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肖波,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宋国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3民初146号之一原告王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8日。原告肖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共同委托代理人冉未,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1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杨海涛。被告宋国建,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4日。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王俊、肖波诉被告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宋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从未与原告王俊、肖波签订过任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故请求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王俊、肖波诉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宋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项目名称为“四川省阿坝州茂县CLZQ-6标跃龙门3#横洞工区平导施工”,施工地点位于四川省茂县境内,故茂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惠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泽强审 判 员  秦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