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宗义、许惠与被申请人卢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宗义,许惠,卢辉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宗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辉。再审申请人韩宗义、许惠因与被申请人卢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宗义、许惠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工程化粪池未按图纸设计进行、房屋未接通暖气、电杆未进行拆移,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剩余的工作量,且存在质量瑕疵问题,所以申请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双方2012年5月4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2012年8月24日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其内容、权利义务明确。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按图纸施工的问题,审查认为,作为工程竣工交付,双方未进行检查是否达到约定要求,申请人即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该行为应视为申请人对工程的变更等问题的认同,申请人理应偿还借款。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以及电杆移位的问题,因不属本案解决纠纷的范围,申请人可另行主张。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宗义、许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