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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樊瑞芳、王文婧与被告贾素琴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瑞芳,王文婧,贾素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号原告樊瑞芳,女,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个体经营,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王文婧,女,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个体经营,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素琴,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住大同市城区水泉湾龙园18号楼1单元2504号,身份证号码:140202196711274529。委托代理人赤义海,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科(系被告贾素琴丈夫),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太原铁路局大同铁路车辆段干部,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瑞芳、王文婧与被告贾素琴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瑞芳、王文婧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瑞芳、王文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本院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杨根林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