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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曹某,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