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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天金等与包头墙业高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金,陈正兵,陈通威,包头墙业高科有限公司,邢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陈天金,现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陈正兵,现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陈通威,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包头墙业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沼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邢科,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邢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陈天金、陈正兵、陈通威申请执行包头墙业高科有限公司、邢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3)包九原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国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