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甲涛与冯英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涛,冯英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646号原告:刘甲涛。委托代理人:李文章,山东正途律师所律师。被告:冯英超。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起诉,后因被告冯英超于2016年6月8日失去诉讼行为能力,故原告刘甲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英超的起诉,待重新确定诉讼主体后再另行诉讼。原告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涛撤回对被告冯英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甲涛负担。审判员 王修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