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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634号原告荣某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团结委。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团结委。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