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634号原告荣某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团结委。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团结委。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