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付洋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洋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031号罪犯付洋俊,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泰靖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洋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4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付洋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付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付洋俊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监区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缴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洋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