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背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背文。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背文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上网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放于其所坐77号机位上正在充电的一部三星牌NOTE5型(16G)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李背文将所盗手机销赃,将所得赃款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背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李背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背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起初并未想过盗窃财物,发现被害人的手机掉在地上后,临时起意拿走了手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证据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背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背文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李背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背文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背文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晓蕴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袁梦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