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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辖终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全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全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辖终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雷全雄上诉人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全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66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认为,被告雷全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肃南县,经常居住地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雷全雄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被告雷全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的标的物系不动产,又在临泽县辖区之内,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临泽县,临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请求撤销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66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本案由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雷全雄的经常居住地在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雷全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助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