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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伟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531号原告陈伟,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张志强,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2016)鲁0481财保114号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振审 判 员  牛肖晶人民陪审员  谢晋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