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时国栋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国栋,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608号原告时国栋,无业。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47630L。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铜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路林,该公司管理部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时国栋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时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玉静 来源:百度“”